本公司稽核单位隶属董事会,设主任稽核 1 人。主任稽核之任免提董事会决议,监察人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
主任稽核除向监察人报告稽核业务外,并列席董事会报告。
公司各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含福利委员会及各功能性委员会。
符合本公司「监理子公司办法」定义之转投资事业。 稽核室依年度稽核计划向业务单位调阅数据,或为明了相关业务之作业情况,由主任稽核视实际需要,洽由各该单位提供数据。
评估并协助改善本公司及子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及运作。
评估本公司各种计划、组织及督导程序是否能有效达成公司目标。
查核各级主管是否订定作业标准以衡量人力、设备、材料等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及有效性,对低效率人员、低使用率设备及材料是否分析原因、实行改善措施。
查核财务信息与作业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查核信息的维护、控制是否正确执行,信息的报导是否及时、有效。
查核各级主管能否实行妥善措施确保资产安全,使免于遭受损毁、侵占、挪用、纪录遭受篡改,造成损失(含:窃损、火损以及不当或非法行为所引发之损失)。
查核取得或处分资产是否确实依程序办理,并抽验以证实资产之存在。
评估各单位所制定的办法及作业程序是否适当(不违反法令、规章),各权责主管是否确实督导,以防违规行为发生及作适当处置。
查核各单位业务是否遵循相关法令、公司政策及规章办理。
揭露内部违反规定的行为。
复核本公司各单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评估报告。
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查核及项目稽核。
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以上事项之施行视实际人力以风险评估决定其优先级。
稽核人员根据董事会决议通过之年度稽核计划,从事稽核工作,并逐案撰写报告,详述稽核结果及建议事项。
稽核人员从事工作时,应受命于主任稽核,遇有疑问,于获得解释及彻底了解后,提出处理意见。
稽核人员承办稽核案件,以完成以下任务为目的: 协助经营者达成经营目标,并防范不当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完备
寻找偏离目标的现象
寻找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
提出适当的报告与建议
追踪改善情形
为达成上述任务,稽核人员于从事稽核工作时,应落实下列事项:
稽核人员从事工作时,如发现从业人员有不当情事,除与其直属主管连系外,并即向兼任董事之经理人及董事长报告,不得直接处理。
稽核人员从事工作时,得调阅一切档案,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匿;依「机密维护要点」程序列为机密文件者,得陈请兼任董事之经理人或董事长核准后始得调阅。如被检查单位经办人员拒绝提供或采不合作态度时,得商请被检查单位直属主管予以纠正,必要时得层陈核办。
稽核报告未经董事长批示后,不得径行办理。
稽核人员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损害之虞时,应立即作成报告陈核,并通知监察人。
稽核单位每年底依风险评估结果拟订年度稽核计划,并将法令规章遵循事项、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之管理及关系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之控制作业、对子公司之监督与管理、董事会议事运作之管理、财务报表编制流程之管理(包括适用国际会计准则之管理、会计专业判断程序、会计政策与估计变动之流程等)、资通安全检查、销售及收款循环、采购及付款循环等,列为每年年度稽核计划之稽核项目。年度稽核计划经董事会通过后,按计划执行。
稽核人员就计划之稽核项目查核各作业执行情形,包括规章内容是否完善、实际作业执行情形、数据之正确性、作业时效及结果,以评估其内部控制之良窳,并提出稽核报告,陈述查核结果及改善建议。
督促内部各单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办理自行评估一次,再由稽核单位复核各单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评估报告,并同稽核单位所发现之内部控制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撰写内部稽核书面报告,陈请董事长及总经理签准。